深圳护士即将拥有处方权,对医生是松绑还是挑战?上海透露:正稳妥布局试点

对整体医疗资源而言,专科护士具有在一定范围内的处方权,能够降低患者等待时间、降低医疗成本。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新型医疗开始由“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护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以前,医疗圈总说“医生一句话,护士跑断腿”,很多人觉得护士只是医生辅助,学历也没有医生高。如今已完全不是这种情况了,护士的学历越来越高,博士、硕士不少见,而且很多护士手握创新专利,他们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今年下半年,深圳市卫生健康委、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了《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执业规范第二十七条:专科护士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授权,在专科护理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目录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也就是说,从下个月1号开始,深圳的护士拥有了处方权!

这意味着,护士将拥有处方权,而专科护士的培训也将全面进入新阶段。拥有处方权意味着什么?这对于医疗服务现状是否又将带来一次新的冲击?在上海,护士行业发展是否也将有类似前景?不过无疑的是,医疗专业人士普遍将其视为积极信号,“医、护、患”多方共赢的时代,是否即将到来?

深圳《办法》并非空穴来风。去年6月23日,深圳市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在时隔5年后的2.0版,其中一个亮点便是“护士也能开处方”。《条例》第64条提出,“建立专科护士制度。鼓励护士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取得专科护士证书。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下列执业活动: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开具外用类药品。”

同时,《条例》对“准入门槛”也进行了限制,获得专科护士证书需满足3个条件,即具有本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具有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及2年以上相关专科岗位工作经历、取得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资格。


国外已有成熟经验

国内仍在摸索阶段

在许多医疗专业人士看来,护士往往才是患者病情变化的“最早见证者”,甚至有时无法等到医嘱,就不得不进行紧急处理,但没有法律政策保证的“灰色”地带,始终放不开手脚。在全球范围内,这一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目前,英国、芬兰、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多已经开放护士处方权,并有一定法律法规来保障和规范护士处方。需要指出的是,几乎每个国家都对护士处方权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在英国,一般的注册护士有资格申请处方权,但前提是必须有注册后3年以上的临床经验,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护士5级或5级以上,被英国国民卫生服务系统信任的医疗机构或全科医疗机构聘用,并能出具相应的证明。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护士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新西兰护士在取得了生物科学和药理学的硕士学位之后,可以申请处方权。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规定,拥有处方权的护士可以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开药。而且患者的情况必须要由医生确诊,护士也要根据医生的诊断开出药品和非药品的处方。这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既保证了护理人员的合法执业,又保证了患者的用药安全。 

国外的经验已比较成熟,国内目前处于探索阶段。之前四川有医院推出护士处方权试点,却在不久后叫停。知情人士透露,矛盾点主要在于试点允许护士开具用药处方,对医药流通销售产生了一定冲击。 


护士拥有处方权

对医生是松绑还是挑战?

“能找到自己的职业发展路径,是‘专科’最大的价值。”在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任宏取得中德国际伤口治疗师资格证已有一年。作为区内首位取得该项认证的护士,她为中心开设的伤口护理门诊提供着更专业的技术、临床支持。“急性期如烫伤、术后换药拆线、引流管伤口处理等;慢性期如压疮、下肢动静脉溃疡、糖尿病足溃疡等,都是居民常见的‘家门口需求’。动辄数小时的奔波对术后,尤其是老年患者很不友好,如果这部分工作能由我们独立承担,可以分流不少压力。”

“需要关注的是,关于‘护士处方权’的讨论其实只涉及少部分护士,即‘专科护士’,但如何定义专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党办主任、上海市护理学会理事长吴蓓雯分享了国外的相关经验。“以美国为例,职业发展通道从注册护士、专科护士再到APN(具有高级执业护士资格的护士,Advanced Practice Nurse),目前我们所说的‘专科护士’,其实与APN的内涵更接近,即在临床护理、管理、教育、研究等多领域均有发展,可独立诊断、治疗、处方、指导患者自我管理等。”

在她看来,人员的培训、资格认证是最亟待突破的口。“各家医疗机构或许都有专科护士,但并非正式认证,跨院不认可。而相关资格认证不由卫健部门下发,需要和护理学会合作。”同时,目前一些专科护士实际仅为“专业护士”,“比如肿瘤科护士多年成长后才能在某个亚专科有一技之长,如果科室里有一半人都是‘专科护士’,就会在管理上产生尴尬。”

确定了“人”,下一个重点是“岗”。专科护士未来可以做什么?

“更广阔的空间应该在基层社区。”吴蓓雯说,随着互联网平台日趋成熟,首先可以由三甲医院护士下沉提供咨询等服务,前期应以安全为主,“待成熟后,二、三级医院护士可提供部分初诊服务,如开具专科检查等;同时社区医院护士可发展亚健康管理等,在护理服务层面也做好分级诊疗。”

不少从业者谈到,目前其实已有护士在进行类似业务,但只能在后台输入医生的工号。“比起大众想象中可能造成医护间微妙的竞争,或许医生对这一发展趋势有更迫切需求。”某三甲医院内科医生坦言,专科护士认定标准并不低,且执业范围也在其专业范畴内,让程序合理化后,也让医护松绑,最终让有限的医疗资源可服务更多患者。


上海:相关试点将于近期出台

当然,撼动根深蒂固的就医理念并非易事。

“步子不能迈得太大,慢慢打通各个环节,也让医、护、患都有理解适应的空间。”吴蓓雯透露,上海其实近年来也一直在布局相关改革,“市卫健委与护理学会合作,依托护理院校进行培训,首先将人才队伍建设起来。”她介绍,如在重症护理培训中,包含3个月的理论课程与3个月的实践教学,“理论课程中,一半时间是来自院校的基础课,另一半时间则由专委会提供专科培训。取得专科护士资格证后,即进入了蓄水池。”

同时,本市将优先遴选确有需要、可操作、符合医疗安全的门诊先行试点,如PICC静脉导管护理门诊、伤口造口护理等,并积极与医保部门打通收费,让护士在后台也可以在限定范围内开具检查等,收费价格与医生相同。据悉,相关文件政策预计近期出台,“我们希望能以更完善的细则做好风险规避,迈出稳妥的第一步。”

“虽然患者大多数更依赖医生,但近年来随着医疗服务改革、基层服务能力建设,越来越多护士也在工作中也有了显示度。”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说,对患者而言,可有效节约医疗资源,缓解“看病难”压力,提供更及时的护理服务,缩短治疗时间;对护士而言,能提高社会地位、职业价值,改变“重医轻护”观念,最终有助于培养面向基层的高端实用型护理人才,“我相信,在完善相关政策后,规范人员准入、职责范围、法律责任等,将涌现更多能‘独当一面’的专科护士,为患者带来更全面、精细的个体化服务。”


实现医、护、患三赢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由于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医疗保健需求日益增长等客观情况,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护士处方权制度。处于中度老龄化的中国,情况似乎更加紧迫,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2022年末,全国卫生人员总数1441.1万人,其中注册护士522.4万人,庞大的护理队伍面临着更加多元的医疗服务。

尤其是家庭医生制度普及、医生多点执业推广等,都对护理工作提出了挑战。“护士无法只做单纯的医嘱执行者了,慢病管理、伤口护理、家床服务等是否都仍需要由医生开具处方呢?”相关人士说道,在老龄化日趋深化的当下,拥有处方权的护士对大量社区慢病患者群体是利好的,这种改变也是符合发展趋势的。

对整体医疗资源而言,专科护士具有在一定范围内的处方权,能够降低患者等待时间、降低医疗成本。让我们想象一个场景,眼下冬季呼吸道疾病高发,特别是儿童呼吸道疾病高发,动辄等号几百,但如果护士具有处方权,就可以在第一时间为患者开具相关检查、处理的处方,为之后的治疗节约时间。这样及时、便利的服务,是对医疗资源的更高效的调配与使用。如果不能给护士足够的权限,那么她们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就放不开手脚,医疗资源紧张的局面就难以缓解。 

同时,专科护士和患者沟通的时间成本较少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了验证。另一方面,近年来,护士的整体学历水平较以往有了大幅提升,但和医生的准入门槛相比依然有较大差距,职业认同感低也会让大量护士流失。 

在这样的背景下,护士处方权落地有望实现医、护、患三赢的局面。


附件:《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健全专科护士人才发展体系,促进护理学科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医疗机构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科护士,是指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市专科护士专家委员会及各专科专家组;

(二)制定专科护士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确定培训教材;

(三)遴选和管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

(四)组织开展专科护士培训、理论课程授课、终期考核;

(五)制定发布专科护士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的目录。

第四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医疗机构的专科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专科护士的管理工作,制定专科护士管理工作制度,落实专科护士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专科护士发展。

第六条  市专科护士专家委员会及其专家组负责协助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专科护士相关政策、培训大纲和确定培训教材,为遴选培训基地、开展专科护士培训考核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单位承担下列事项的相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一)遴选培训基地;

(二)专科护士理论课程培训;

(三)专科护士终期考核;

(四)专科护士培训管理、业务咨询;

(五)其他与专科护士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培训基地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我市专科护理发展需求分批设置各专科的培训基地。

第九条  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培训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

(二)建立专科护士培训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给予培训基地建设人财物等方面支持;

(三)培训基地依托科室的专科护理队伍专业技术职称、学历结构合理,其中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占35%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60%以上;

(四)培训基地依托科室近三年连续承担护士进修培训工作,且每年新接收进修培训护士不少于5人,能够提供专业、规范的专科护士临床实践培训;

(五)培训基地依托科室近三年内承担过与本专科护理领域相关的国家级、省级护理继续教育项目,并积极开展临床护理研究或者参加学术会议;

(六)有可提供用于专科护士培训授课和实践练习的场地、器械、模型、图书馆资源以及其他培训所必须的教学设施等。

第十条  培训基地遴选流程:

(一)遴选通知。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培训需求,每年发布培训基地遴选通知并组织申报。

(二)单位申报。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各专科护理专业特色特长和护理师资情况进行申报。

(三)组织初审。市卫生健康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现场评估。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制度、专科护理队伍结构、教学设施等进行现场评估。

(五)组织答辩。现场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参加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的答辩,答辩内容包括培训基地依托科室的专科护理内容与特色、教学资源与能力、继续教育项目等综合情况。

(六)确定名单。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现场评估、答辩等情况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确定深圳市培训基地名单。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专科护士培训师资的遴选、培训、聘任、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将师资的带教工作量参比计算临床工作量纳入医疗机构绩效分配体系。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当为培训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及时、客观、规范记录专科护士培训相关信息,并做好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培训学员申报表、培训手册、培训考核成绩单等,具体培训档案内容和样式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每年对其基本条件、经费保障、培训师资、招收培训学员、学员培训和考核等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市卫生健康部门。

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培训基地开展年度评估,年度评估以书面评估为主,必要时开展现场评估。年度评估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培训基地,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培训基地整改期间不招收新的培训学员。

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根据年度评估和整改情况调整培训基地名单。


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全市专科护士的培养需求和培训基地培训能力,制定专科护士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根据专科护士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招生方案、年度任务计划书,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根据招生方案和年度任务计划书每年年初发布专科护士培训招生通知,明确招生人数、招生条件、培训内容及方式、培训费用等内容,并组织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护士,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培训基地申请专科护士培训:

(一)具有本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

(二)具有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以及两年以上相关专科岗位工作经历;

(三)取得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根据招生方案对申请培训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组织招收考核,择优确定培训学员;招收培训学员未满计划人数的,可以组织开展补录。

培训基地招收培训学员情况应当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专科护士培训分为理论课程和临床实践,每期培训在6个月内完成。培训总时长不少于1000学时,其中理论课时、临床实践课时均不少于300学时。

各专科培训具体学时要求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专科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按照专科培训大纲要求安排理论课程和临床实践。

理论课程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安排培训老师授课,临床实践由各培训基地按照年度任务计划书开展。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员因怀孕、重大疾病、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正常进行培训的,可以向培训基地申请暂缓培训,但暂缓培训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专科护士培训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终期考核:

(一)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开展,考核内容为培训大纲规定的临床实践各项任务。过程考核合格的培训学员可以参加终期考核。

(二)终期考核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核、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答辩。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合格的培训学员可以参加答辩;首次答辩不通过的,可以参加下一年答辩。

第二十三条  参加专科护士培训考核并考核合格的培训学员,可以取得市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专科护士证书。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护士,参加下列市外机构组织的连续3个月以上专科护士培训,经我市培训基地按照我市专科护士培训大纲补充培训相应课程和完成相应学时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终期考核。终期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市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专科护士证书。

(一)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二)省级以上护理学会或护士协会;

(三)《中国大学及学科专业评价报告》学科门类竞争力排行榜医学类前20名高校(参加培训年份);

(四)复旦排行榜排名前100名的医疗机构(参加培训年份)。


第四章 执业规范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临床专科护理发展需要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开设专科护理门诊,为专科护士提供护理查房、护理会诊、疑难护理病例讨论、临床带教、护理门诊等工作平台。

第二十六条  开设专科护理门诊或者举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科护士定期到专科护理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护理门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建立专科护士执业授权制度,按照规定授权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相关执业权限。

专科护士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授权,在专科护理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目录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

第二十八条  专科护士开展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活动,应当要求患者提供患有相关疾病的病历资料,在医师既有诊断的基础上,结合护理评估,开具与本专科相关的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或者外用类药品,并客观、规范、完整书写病历。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我市护理专科发展需求,分批公布专科护士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的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  专科护士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医药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处方和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专科护士开具的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处方的审核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定期点评制度,对专科护士开具的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处方定期开展点评工作,对不合理开单和用药情况及时予以干预。

对存在三次以上不合理开单或超说明书用药情况的专科护士,医疗机构应当暂停授权其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授权期满,专科护士接受培训基地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疗机构可以恢复相应授权。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基地的管理,通过对培训基地开展年度评估、对其培训的专科护士进行技能测试、开展培训基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提升培训基地专科护士培训工作能力。

第三十四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每年开展医疗机构专科护士管理工作的督查,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医疗机构,对其专科护士培养、岗位设置、执业管理、绩效考核,以及专科护士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处方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专科护士的执业活动,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市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予以支付。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专科护理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支持本机构护士参加专科护士培训,建立体现专科护士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开展护士岗位职称聘用时,同一专科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专科护士的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为专科护士提供继续学习、外出进修的机会。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科护士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专科护士的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开展专科护理个案,参与护理查房、护理会诊、疑难护理病例讨论,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临床带教,继续教育,医德医风考评等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专科护士薪酬待遇、层级或者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十九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专科护士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护士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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