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副教授范晓蕾刑事控告熙仁医院,涉事医生:我不想说什么

7月14日,北大中文系副教授范晓蕾做了一个决定:刑事控告八年前向她右眼注射工业用气的医生及医院。

2015年,范晓蕾因右眼视物部分遮挡前往北医三院求医,经医生建议,在北京熙仁医院接受了注气术治疗。术后,其右眼视力从0.8降至0.1。她随后前往多家医院眼科求诊,最终被诊断为中毒性视网膜病变/右眼缺血性视网膜病变,原因是右眼被注入工业用全氟丙烷(又称八氟丙烷)气体。

7月14日下午,范晓蕾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报案,控告北京熙仁医院及时任院长兼眼科主任张晓丽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警方当场受理。

范晓蕾到东升派出所进行刑事控告 张铃/摄

受案回执 受访者供图

范晓蕾认为,二者明知相关全氟丙烷气体无任何医疗器械资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仍然购买并使用于手术,导致其右眼从原来的0.8降至0.1,至少构成轻伤。她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对熙仁医院、张晓丽的案涉行为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7月14日,经济观察网记者联系了涉事医生张晓丽,她回应称:“针对这个事情我没什么说的,我也不想说什么,我很忙。”

7月15日,北京熙仁医院医务科科长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医务科主要负责医务方面的管理和行政审批手续,但其到医院工作的时间不长,对范晓蕾一事并不知情:“我不太清楚这件事后续警方会怎么处理,我个人也无法估计。”

此前,范晓蕾曾对此事提起民事诉讼。熙仁医院方面认为,此事该审的已经审完了,当年医院也已受过行政处罚。


一、工业用气注入人眼,同行:匪夷所思

2015年9月8日,因右眼视物部分遮挡,范晓蕾前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接诊医生马志中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给出的治疗方案为“右眼玻璃体腔注气术+双眼底激光治疗”,并推荐她去北京熙仁医院接受注气术治疗。

熙仁医院成立于2014年,由马志中担任名誉院长。当天,范晓蕾前往熙仁医院,时任院长兼眼科主任张晓丽为她进行了“右眼前房放液术+球内注气(八氟丙烷0.7毫升)术”。

二十天后,范晓蕾因右眼剧烈疼痛前往北医三院复诊,主诊医生将她带往熙仁医院抽出残余八氟丙烷气体,并注入空气恢复眼压。

北京某三甲医院眼科医生李牧(化名)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医生将患者介绍至私立医院就诊,在明面上并不合规。一般情况下,医院都会规定,不允许医生把患者介绍到其他医院去:“不过马志中已经退休,在北医三院是返聘出诊,医院对他的约束就不会那么严格。”

不过,一审判决书显示,北医三院认为其未对范晓蕾实施转诊行为,是因医院当时无玻璃体注气条件。

此后,范晓蕾先后前往北京多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眼急性气体致中毒性视网膜病变。

右眼被注入有毒气体后的诊断证明 受访者供图

根据病历及司法鉴定文书,2015至2016年,范晓蕾右眼视力在0.1至0.03内波动,2019年降至0.02。

范晓蕾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她的右眼有光感,看东西如同隔着一片磨砂玻璃。

2016年8月,范晓蕾提起民事起诉。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查明,熙仁医院为范晓蕾注入的八氟丙烷气体为华特公司生产,该公司于2015年4月向北京市北氧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氧公司”)销售前述气体1钢瓶。后者又将该瓶气体销售给北京北普飞龙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普公司”)。2015年7月于29日,熙仁医院从北普公司购进该瓶气体。

被眼科同行不解的是,涉事气体是怎么进到医院的?

在李牧眼中,东北人马志中性格较豪爽,是非常知名的眼外伤专家,也是中国最早做眼外伤的医生之一。看到范晓蕾一事的相关报道时,她第一反应是不相信。

“我头一回听说这样的事,真是匪夷所思。用于患者治疗的要么是医疗器械,要么是医疗用药,不可能是工业批号。”李牧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任何一个眼科医生都应该清楚,工业用气即使便宜、有效,也绝对不允许用于医疗:“即使是医生需要用工业用气,医院也是有原则的,设备科、院长签字都不可能通过。”

范晓蕾介绍,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4“轻伤二级”的标准中“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判断,她至少构成轻伤二级。而李牧介绍,0.3以下属于低视力,做伤残鉴定将至少是五六级伤残。


二、法院判医院全责,范晓蕾继续维权

八年间,无论是范晓蕾,还是熙仁医院和张晓丽,一切都在往前走。

右眼视力严重受损后,范晓蕾在维权、治病中继续科研工作,2021年从助理教授升为副教授。2022年6月,北京熙仁医院成为医保定点机构。如今,张晓丽担任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医疗副院长、眼科主任。

双方的民事诉讼案打了四年。2019年,海淀法院判定,熙仁医院应对范晓蕾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海淀法院判决书显示,华特公司对范晓蕾的遭遇表示同情。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气体按照电子工业用气体全氟丙烷的国家标准生产,该气体中含有剧毒物质氟化氢,对黏膜、皮肤具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北普公司表示,华特公司装气体的钢瓶有煤气罐大小,用于眼科的气体应该很小。从外观上就可看出涉案气体不是医用气体。该公司销售的气体是蚀刻剂,是一种用于装修焊接的保护气,不能用于医用。

法庭上被告方提供的涉案八氟丙烷气体外观 受访者供图

法庭上华特公司提供的眼用八氟丙烷气体外观 受访者供图

无论是电子工业用气体全氟丙烷,还是眼用八氟丙烷,都对杂质含量与纯度有很高的要求。但是,医疗领域对八氟丙烷的安全性要求极高,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患者眼盲或视力低下。

熙仁医院辩称,该院对范晓蕾整个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其所述损害后果是其病情自然转归的结果,与该院医疗行为无关。范晓蕾对诉称中的全氟丙烷气体的缺陷问题,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并应通过检测鉴定的方法来确定。

海淀法院认为,熙仁医院使用的八氟丙烷气体非医用气体、非医疗产品、非医疗器械。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熙仁医院应对范晓蕾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熙仁医院赔偿范晓蕾营养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3.45万元。北普、北氧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一审没有支持范晓蕾诉请的惩罚性赔偿。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目前该民事案件尚在进行中。

在法院判决前,有关部门亦曾对熙仁医院作出处罚。

2016年4月,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熙仁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全氟丙烷1瓶、罚款45000元的处罚。

2016年8月,海淀卫生监督所因“医师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医疗器械”对张晓丽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16年9月,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在没有取得八氟丙烷许可的情况下对该气体进行销售为由,没收北普公司违法经营所得1220元,罚款100000元。

7月10日,范晓蕾在B站发布两条视频,讲述自己八年维权的经历,随后相应视频被投诉“侵权”。范晓蕾出具的“侵权申诉”页面显示,投诉人“首先代表熙仁医院对博主的遭遇表示同情,事发后熙仁医院及合作专家对此次医疗事故从未回避解决”,同时认为范晓蕾的视频言论侵犯了熙仁医院及合作专家名誉。

在7月14日提交的控告书中,范晓蕾认为,熙仁医院、张晓丽的行为符合“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各项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对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要件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范晓蕾认为,正常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依法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并具备相应资质,但熙仁医院、张晓丽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故意购买、使用无任何医疗器械资质且价格明显低于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案涉气体,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气体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仍然购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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